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市属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在甬省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10〕2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该项考试工作,现将报名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
10月23日 上午 9:00 -- 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 2:00 -- 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4日 上午 9:00 -- 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 2:00 -- 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凡符合上述相应的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
(三)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时间的总和。报考条件中涉及时间期限的,一律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2个科目或1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四、考试答题形式和要求
各科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计算器(免套、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五、报名办法
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采用网络报名、单位初审、现场报考条件审查、网上交费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统一定于6月16日至30日,届时,报考人员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www.zjks.com)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如实填写《2010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同时上传电子证件照片。上传照片的要求为2008年以后拍摄的本人免冠白底正面彩色证件照,jpg格式,照片的宽和高比例为1:1.4,照片文件大小应为10-20k之间,并不大于200×280像素,不小于80×110像素(电子照片处理帮助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的“办事指南”栏目)。网上报名联系电话:0571-88396764、88396769、88396652(传真)。
今年首次报考人员填写完成《报名表》后,需下载打印《报名表》(打印前请务必认真核对所填信息是否准确,打印后不能再作更改,否则责任自负)和“网上交费通知单” (附件1)。《报名表》上须粘贴与网上上传照片同版的二寸彩色照1张,并在诚信声明处签名,经所在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其中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的需由档案存放部门盖章)初审同意后,于6月29日至7月1日到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柳汀街557号人才大厦一楼人事服务大厅考试办公室窗口。联系电话: 87134800、87145993)进行现场报考条件审查。县(市)、区考生在当地人事(人事劳动)部门指定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续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在网上按老考生报名并打印《报名表》(自己保存),但不需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的审查,只要在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在规定的交费时间内直接进行网上交费。
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时,须提交《报名表》、网上交费通知单、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年限证明(附件2),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的,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原件和复印件及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各1份。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务聘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台湾居民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由经办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
市人事考试办公室及县(市)、区报名确认点收到考生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后对符合报考条件并符合报考程序者,收下《报名表》,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同时收下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务聘任书复印件各1份,并在报考人员提交的“网上交费通知单”上盖章(没有盖章的无效)后交还给报考人员。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和续考人员,请于7月16日至26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
已在网上交费的考生,可于10月20日至22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等资料,并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凭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网上报名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下载打印报名表前请考生务必认真核对所有填报的信息是否准确,打印后一律不得再作更改,报错的结果由考生自负。
2、已通过网络报名,但未按时到现场接受报考条件审查的人员,或未按时交纳考试费用的人员,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3、考生必须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凭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六、考试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6〕141号文件规定,考务费按每人每科目45元收取。考生的缴款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七、组织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负责(电话:87134800、87145993),教材订购工作由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负责考生如需订购教材,可与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联系,联系电话:0571-85160950。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影响大,涉及面广,备受社会关注,各级人事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格掌握报考条件,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网上交费通知单
2.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证明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网上交费通知单
报名序号:
(身份证号: ):
若您是首次报考,请您持本通知单及报名表等相关材料于6月29日至7月1日到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人事)和经贸部门、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报考条件审查点进行报考条件审查。经现场审查通过,本通知单已盖章确认的,请务必于7月16日至26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未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或报考条件审查未通过的,不能进行网上交费。
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续考人员,并已在网上按老考生报名的,不需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的审查及盖章确认,必须在上述规定的交费时间内直接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省人事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8396764
监督电话:0571-88396651
传 真: 0571-88396652
××报考条件审查部门(盖章有效)
二O一O年六月 日
温馨提示:
1、首次报考人员在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时,须提交本人签字和单位初审盖章的《报名表》、网上交费通知单、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各1份;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务聘任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各市及省直报考条件审查点联系电话及地址,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
3、网上交费需使用已开通网上银行的本人或他人的工行、建行、农行、招商、广发、光大或民生等银行卡(银联),可共用一张银行卡逐一代他人在网上交费;
4、已在网上交费的考生,请于考试(10月23日)前3日内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等资料。请妥善保存好本通知单。
附件2:
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证明
兹有我单位 同志,已累计从事企业法律工作
或经济工作共 年。其主要企业法律工作或经济工作经历如下:
起 止 年 月 在何单位 从事何种
专业工作 任何专业
技术职务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并对本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执业资格 考试 通知
抄送:市经委,市司法局。
宁波市人事局办公室 2010年5月25日印发